蜂研动态
 
 
 

全国热线咨询电话:400--028--3088
联系人:陈小姐:18280321728
地址: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路西段360号

 
您当前所在位置: 首页 >> 蜂研动态 >> 行业动态

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新修订——国家支持发展养蜂业

发布时间:2022年11月02日  浏览次数:294

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

(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〉等五部法律的决定》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)


关于“蜂”,内容不变部分如下:
第一章 总  则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、繁育、饲养、经营、运输、屠宰等活动,适用本法。
本法所称畜禽,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。
蜂、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,适用本法有关规定。

关于“蜂”,新增内容如下:
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
第三十五条 蜂种、蚕种的资源保护、新品种选育、生产经营和推广,适用本法有关规定,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。

关于“蜂”,略有调整内容如下:

第四章 畜禽养殖
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养蜂业,保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。
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蜂授粉农艺措施。
第五十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,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,确保蜂产品质量。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。
第五十一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,当地公安、交通运输、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。
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,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证明运输蜂群,在检疫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。

此次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